短线杠杆 外运REIT: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日期:2025-06-19 21:47    点击次数:138

短线杠杆 外运REIT: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前 言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基金”或“本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拟担任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拟担任公募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 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 载体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 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利率债)、AAA 级信用债(包括符合要求的企业债、金 融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包 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 债不符合上述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 3 个月之内 进行调整。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 额;基金通过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 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基础 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 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调整。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资比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使本基金符合相关投资比 例要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进行相应调整,无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扩募取得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新增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间 接投资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份额;基金通过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 权。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 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 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调整。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本基金将确保杠杆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为外部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在 AAA 级及以上的债券。 信用评级主要参考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因资信评级机 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不符合上述约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 3 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借款限制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 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 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   (b)本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c)本基金已持有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 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d)本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 金分红稳定性;   (e)本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f)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 140%的,基础设施基金不得新增借款,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合同》对本基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除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范利益冲突、健全内部制度、履行适当程序外,还 应当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 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 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 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 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 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短线杠杆,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短线杠杆,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如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 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 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础 设施项目估值、基金净资产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基金投资运作及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履行如下保管职责和监 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实物资产的安全保管,对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 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验证后,将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原件移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重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等方式将文件 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并通过电话确认文件已送达。   文件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如需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说明用途及使用期限,基金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文件原件交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人员,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 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及其他重要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运营收支账户及其他重要资金账户应在基金托管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开立, 预留印鉴须加盖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名章。本基金成立前基础设施项目已开立运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营收支账户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要求原始权益人及时将基金托管人纳入该等运 营收支账户的管理并及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分 支机构另行和项目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基础设施所有相关账户的移交、 注销、资金划转、监管等事宜。   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收支应通过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进行,基金管理 人应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 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基金托管人应在付款环节,对基础设施项目运 营收支账户的款项用途进行审核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外部管理机 构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职。 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设施项目相关保险证明文件(如保单原件等)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途。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 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就相关事项基金托管人已 依法依约恰当履行其有关义务,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是否分别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监督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财务信息;确保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确保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 目购买足够的保险;确保基金托管人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确保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 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运 营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和其他 参与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1)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和其他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和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 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所需账户,并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 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 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有关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的监督事宜,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分支机构另行和项目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进行约定。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保管基金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且基金托管人对其无过错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应收资金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和配合。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除非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责任上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错。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认购人数、战略配售情况、网下发售比例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础 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和约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资金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集资金的验资有关约定处理。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名 称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基金分红、收取认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 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本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基金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验 证后,应当将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文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各投资层级上相关确权文件, 以及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   基金托管人对于上述文件应根据文件类型以及所属项目区分类别,建立文件 踪,记录使用缘由,避免遗失。因保管不当造成基金权属证书灭失、损毁给基金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基金权属证书因办理抵质押、行 政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必须移交贷款银行或行政管理机关保管的,基金托管 人仅负责保管接收凭证,由实际保管人承担权属证书原件的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 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 银行托管人端根据管理人同意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 包括基金管理人给基金托管人传真指令或原件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 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 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授权通知书”),指 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 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以及授权的传真号码、邮箱、电话号码等。授权通知 书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章,若由授权代 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写明生效时间,未写明生效时间的以 本合同签署日期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中较晚者为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 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书,同时 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书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 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基金托管人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指令处理、数据 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 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 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在基金成立日前一日,通过预留邮箱或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告知基金托管人本 基金的资产代码。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1)、                 (2)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1)、                 (2)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具体操作方式分别 按照以下第(3)、(4)款指令发送方式执行。   (3)基金管理人选择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无法使用预留传真号码发送指令时,可通过非预留 传真号码应急发送传真指令,基金管理人须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基金托管人 接收传真指令。如基金管理人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传真 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上述特殊情况解决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预留传真号码更新通知,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在授权通知书中的 预留印鉴。   (4)基金管理人以快递寄送或现场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传递指令   如需变更指令发送形式,基金管理人须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变更指令发送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形式的指令发送方式变更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 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指令附件预留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 明材料。基金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 出的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向专项计划支付认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将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新债认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认购缴款日的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 行间交易。对于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无需银行间成交单授权书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笔银行间交易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 人,导致指令未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 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认。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 人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基金托管人操作不成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 证指令的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核印鉴和印章/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传真指令加盖 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 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审查义务。基金托 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 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审核指令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 注明“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签字后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销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相关 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同》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 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 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 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但基金托管人应当明 确上述资料的具体清单,给予基金管理人充分的准备时间。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 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 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 误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 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法规规定期限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对基 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 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基础设施基金 指引》、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且基金托管人无 过错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具有第(四)项所述错误,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 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 指令的号码、预留电话号码、预留邮箱,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 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 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 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 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加盖基 金托管人有效印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 除外。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职 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 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 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 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营 机构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 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应当披露的各项信息,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 职责按照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及时进行资金、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 对。   (四)基金收益分配 核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 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基金净资产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资产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总资产/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在基金合并 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资产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3)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半年度、每年度对基金资产进行核算及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披露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前,应将 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每自然年度 最后一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期 间的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或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不作为估值日。   本基金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类会计主体所持有的各类资产及负 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款项、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编制 基础设施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以反映基础设施基金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由于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等特 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并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 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基金管理人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时应 当统一特殊目的载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和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及 个别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以下方法执行:   (1)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 审慎判断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项目是否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的,应作为取得一 组资产及负债(如有)进行确认和计量;构成业务的,审慎判断基金收购项目公 司股权的交易性质,确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础设施项目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 量。   (2)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基金的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除依 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外,基础设施项目资 产原则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以购买日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计提折旧、摊销 及减值。计量模式一经确定,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变更情形外,不得随意变更。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即有确凿证据证明公允价值持续可靠计量)和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如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公允价值显著高于账面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将相关资产计量从成本模式调整为公允价值模式。   (3)对于非金融资产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允价值的确 定依据、方法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其中,对于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 行后续计量的非金融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确凿证据,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包括分析论证相关资产所在地是否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且相关资产是否能够从 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信息等;2)影响公允价值确 定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运营净收 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现率等。   (4)基金管理人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 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上述资产减值损失 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资产 的折旧和摊销的期限及方法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5)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在确定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当将收益法中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并选择其他 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方法进行校验。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其折现率选 取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综合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与现金流预测相匹 配的风险因素。   基金管理人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如使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 值入账依据,应审慎分析评估质量,不简单依赖评估机构的评估值,并在定期财 务报告中充分说明公允价值估值程序等事项,且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得免除。   (6)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投资成本将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 持证券在个别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7)基金合并层面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模式及合理性说明:   本基金合并层面可辨认资产主要是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 可辨认负债主要是金融负债,其后续计量模式如下: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根据本基金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 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 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本基金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 计量。   本基金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 备。   本基金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和努力即可获得的 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 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 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因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 分,本基金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应收款项外,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 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 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   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 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投资性房地 产成本。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基金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 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 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 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单 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项目,且 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 支出,符合该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 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 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 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 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和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主要为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该类金 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进行初始计量,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 行后续计量。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 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8)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选用成本模式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后续计量。   基金管理人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每年至少进行 1 次评估。评估机构 评估时采用收益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并选择其他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 方法进行校验。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 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虽然基础设施项目每年至少评估 1 次,但由于基础 设施项目使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因此评估值的变动并不会反映在报表中。   合并报表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资产,若存 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发生减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可回收金额计算 过程等。   (9)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10)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1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第(9)-(12)项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1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 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   (3)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有关规定,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至少 1 次评估,并在基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评估报告。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基础设施项目资 产,上述评估结果不影响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及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半年度、每年度对基金资产进行核算及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半年度、每年度对基金资产核算及估值后,将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可能 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重大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到更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行评估; 正和赔偿损失;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价值时;   (6)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披露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前,应将 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基金中期及年度报告 中予以公布。   (7)特殊情况的处理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核算及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 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 行至少 1 次评估。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评估机 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 3 年。   发生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应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   (2)本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及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 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 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   (2)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合理性说明;   (3)基础设施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地址、权属性质、现有用 途、经营现状等,每期运营收入、应缴税收、各项支出等收益情况及其他相关事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项;   (4)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情况,包括供求情况、市场趋势等;   (5)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运营收入、运 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现率等;   (6)评估机构独立性及评估报告公允性的相关说明;   (7)调整所采用评估方法或重要参数情况及理由(如有);   (8)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的其他事项。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更换评估机构,基金管 理人更换评估机构后应及时进行披露。   (四)会计核算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合并层面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模式;   (6)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7)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基金托管人每半年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9)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 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 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的评 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本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本基金暂不设立业绩比较基准。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 或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需)及时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可包括合 并净利润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具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 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 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其中,将净利润调 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可能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计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大修、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支出 相关预留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情况; 施项目资产取得的现金、金融资产相关调整、期初现金余额等。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调整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在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对调整项目、调整项目变更原因进行说明,并在本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列示。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分配给投资者;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情 况另行确定;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比例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金额(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基金收益分配对象、现 金红利发放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内容。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约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 保密义务: 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命令、决 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本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权益变动公告、澄清公告、回拨份 额公告、战略配售份额解除限售的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在其权责范围内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方式履行 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对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会损害基金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审慎评估,基金管 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基础设施 基金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立即予以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永久性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敏感信息,按规定披 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前述(1)至(3)条件的,经审慎评估 及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豁免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 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公证费、税务咨询费、财务顾问费(如 有)、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审计费、诉讼/仲裁费等相关中介费用以及为实现基金权益支出的相关费用;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 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 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为基数)。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 规模变化时,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 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该次扩募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 集期利息,如有)之和为基数,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H 为当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 为上年度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 产(在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E 为基金募集资金规模)。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 化时,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 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E 为以该次扩募基 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 期利息,如有)之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支付。自基金成 立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含),在当年首日至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出具之 日期间,使用上一年度的 E 值进行预提,在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日根 据审计结果,对当年首日至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日期间已预提的托管 费用进行调整。经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 从基金财产中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 认购款项中支付;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除外; 目。   (四)其他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释。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重要合同、基金账册、报表、交易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合同的正本。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短期限。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基金 管理人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净资产。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前,基金 托管人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净资产。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未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动用该等募集资金。   (十二)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容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合同》对本基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关联交 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 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 事项。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 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等; 且基金管理人并无违反《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相关法规情形的。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造成的影响。   (七)为免疑义,本协议所指“损失”,均限于直接损失。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协议,应经 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本协议。本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基金托管协议》后,应在《基金托管协议》 上盖章,由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 效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 付金管理办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证 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 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基金托管人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 门核准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 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 成的符合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 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应由基金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对基金托管人的 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二级清算交收。   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 与结算公司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基 金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基金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因基金托管人操作失误等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基金管理人管 理托管资产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 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基金管理人 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基金托管人擅自动用基金管理人管理 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及基金管理人遭 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擅自动用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 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归于托管资产,且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基金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 垫付资金交收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第七条   基金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 司申请开立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基金托管人依法向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收 取存入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 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基金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 付金(含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管 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基金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 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 交结果计算的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基金管理人当日交易清 算结果。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高效、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 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 户。   第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 况,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沟通。   基金托管人于交收日(T+1 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基金管理 人 T 日交易清算结果,完成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基 金托管人沟通,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 双方核实,确属基金托管人清算差错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 及基金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行非托管资 产交易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造成清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基金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响基金托管人所 有托管资产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 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 日) 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 T 日余额无法满足 T+1 日交收 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 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 日 12:00 前补足金额,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 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在《基金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 构成基金管理人资金交收违约,基金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   (一)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两个小时向基金托管人 书面指定托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 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易 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基金托管 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未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 冻结,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基金托管人冻结其证券 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面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基 金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二)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基金托 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处置,如基金管理人不配合,基金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 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 交收,不足部分基金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确认,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 债券将作为基金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若基金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 置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并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 或受托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 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其管理资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 质押债券而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暂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 并依法按照结算公司有关违约金的标准向基金管理人收取违约金。基金管理人须 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权益。基金管理人未能补足的,基金托管人依 法根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基金托管人依法采取以 下风险管理措施,但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一)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息和违约金; 中银中外运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证金 比例;   (三)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报暂停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结算业 务;   (五)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 时,结算公司实施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引发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 成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及基金托管人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负责赔偿。   如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及时将基金管理人应收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或未及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基金管理人应收证券划付到基金管理人证券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 对结算公司交收违约的,相应后果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以上造成的托管资产及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损失,基金托管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按本规定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 违约,除法律法规或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本规定另有约定外,违约方 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和托管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双方均有违约情形, 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可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不 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 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在及以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所有业务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间,若因法律法规、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规定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和上述协议的约定为准,协议双方应根据最 新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上述协议对本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Ⅱ         I|                                                       ?                               I t                          1,                                                                           I                           、     (本 J(为 il|I钗 I|1外 运 仓储物流封 闭式 堪础 设施证券投 资堆 o〉 托竹 协议》笠 崭 ,(, t